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永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刘玉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永平与刘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刘玉林名下有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依法予以冻结、提取、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刘玉林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提取、解除刘玉林的住房公积金。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