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魏莉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白金城,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支持起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魏相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申请人:孟贵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魏莉莉与被申请人魏相连、孟贵芹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魏莉莉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魏莉莉撤回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秀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建明 书 记 员 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