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宋晓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宸,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清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阳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晓洁与被告马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晓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清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晓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马清成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5日,被告称家中有急事需借款10000元,我当即从支付宝转款10000元给被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以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马清成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有:1、支付宝电子转账回单一份,证明被告借款10000元及转账交付的事实;2、支付宝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的事实;3、手机通话记录截图,证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不予回复的事实。被告马清成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与案件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确认为有效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5日,被告马清成从原告宋晓洁处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宋晓洁出借给被告马清成款10000元,有转账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偿还借款,应当继续履行偿还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应承担逾期借款的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马清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民事答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清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晓洁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清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