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亚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内黄县。 被告:韩振峰,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地址:河南安阳市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亚军与被告韩振峰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原告李亚军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贡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若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