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对原告朱玉与被告吴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的(2020)京0102民初34422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京0102民初34422号判决书中“审理中,原告提交的华夏银行存款金融交易明细查询单、华夏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凭证显示,2014年4月17日,原告向被告名下账户转账20万元”补正为“审理中,原告提交的华夏银行存款金融交易明细查询单、华夏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凭证显示,2014年7月17日,原告向被告名下账户转账20万元”。
审 判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