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福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金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福香与被告张金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徐福香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福香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福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徐福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