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三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新蔡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好多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恩平街E3栋西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73558X。
法定代表人:刘昶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三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好多鱼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6]75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2254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5执2607号。2016年9月30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原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昶均已将全款结清,故向本院申请结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向本院缴交了案件执行费83.8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亦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6)粤0305执2607号、(2021)粤0305执恢41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