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秀兰。

被执行人许术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兰与被执行人许术坤人格权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许术坤的银行存款账户4300元并已实际给付给王秀兰,申请执行人王秀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许术坤名下财产可以一次性给付完毕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黑0606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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