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鑫发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厦庙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新,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义,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洪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佳润污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马景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飞,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娜,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市鑫发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佳润污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3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因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3民初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市鑫发石化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韩方德 审 判 员 潘 伟 审 判 员 高寒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婷婷 书 记 员 田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