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

审理经过 原告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白银瑞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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