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
被告: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豹山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果,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序伟与被告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陈序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诉讼中明确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4年6个月×2000元)。事实和理由:陈序伟自2016年10月11日到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因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一直未为陈序伟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3月底,陈序伟向分管领导提出辞职。陈序伟在被申请人处工作4年6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日,陈序伟以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威海市昆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该委定于2021年7月29日14时开庭,因陈序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当日该委下发威文劳人仲案字(2021)第486号仲裁决定书,以陈序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2021年8月3日,陈序伟又以相同的理由提出同样的请求,该委作出威文劳人仲案字(2021)第562号仲裁决定书,对陈序伟的申请不予受理。陈序伟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陈序伟以自己感冒发烧,吃药后嗜睡,导致仲裁开庭未按时到庭,该理由并非正当理由,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陈序伟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陈序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