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大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889弄5号213室。

法定代表人:吕卫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2区。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瑶,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娇,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审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1号楼5层C5002室。

法定代表人:班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审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麓云路268号金悦雅苑楼盘二期商业14号栋楼A区2005、2006、2007、2008号。

负责人:苏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一审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长沙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9)京0491民初3017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互联网法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大麦公司,一审被告长城宽带公司、长城宽带长沙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宇,被上诉人乐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瑶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大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乐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涉案作品《何以笙箫默》(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实际播控平台为“GITV银河院线”,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为该播控平台的实际运营商,涉案作品内容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提供,且涉案作品存储于爱奇艺公司服务器端,由此可知,大麦公司非涉案作品的实际提供者。在大麦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来源的情况下,应追加银河公司与爱奇艺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一审法院未同意大麦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的请求存在错误;2、大麦公司作为大麦盒子的硬件生产商,未实施上传、存储或设置共享文件夹等通过信息网络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并不侵犯乐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上诉人辩称

乐视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认定,应当驳回大麦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大麦公司并非仅为大麦盒子的硬件制造者,而是大麦盒子播控平台的实际运营商。同时,长城宽带公司在提供宽带网络服务时捆绑销售大麦盒子,并且提供大麦盒子安装等附随服务,大麦公司与长城宽带公司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侵害了乐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被告述称

长城宽带公司述称:同意大麦公司的意见,长城宽带公司仅为宽带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参与亦不知情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长城宽带长沙分公司述称:同意大麦公司和长城宽带公司的意见。

乐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大麦公司、长城宽带公司及长城宽带长沙分公司立即停止传播涉案作品;2.判令大麦公司、长城宽带公司及长城宽带长沙分公司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共计1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乐视公司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

1.片名:《何以笙箫默》

2.片尾署名:

出品单位: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

联合出品公司:北京微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伟懋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海宁嘉行天下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海润影业有限公司。

3.授权链条:北京微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伟懋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海宁嘉行天下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海润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权利及转授权权利授权给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2015年2月20日,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权利及转授权权利授权给乐视公司。

4.被授权人:乐视公司。

5.授权权项: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

6.授权期限: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65年2月19日止。

7.授权地域:全球范围内。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2016)湘长麓证民字第4256号公证书显示,2016年7月4日,公证员与乐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静在长沙市麓山公证处会议室(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奥克斯广场环球中心A座15楼)进行公证。同日9时55分,一位自称长城宽带的吴姓工作人员携带raisecom光猫、腾达牌路由器以及大麦盒子来到公证处,联系张静安装长城宽带100M的套餐事宜,首先,张静使用吴姓工作人员提供的POS机刷卡缴费378元,并使用现金缴纳的方式支付光猫设备押金100元,接着,吴姓工作人员签订了《入网协议》,随后,吴姓工作人员安装并调试好路由器以及大麦盒子,并使用遥控器演示可收看影视作品。本次安装过程中,吴姓工作人员向张静出具了一张显示有“商户名称: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等字样的刷卡凭证、一张显示有“收款单位:长城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等字样的《收款凭据》、一份《长城宽带上网向导》以及一份《入网协议》,上述《入网协议》甲方为乐视公司委托代理人,乙方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2016)湘长麓证民字第4493号公证书显示,2016年7月4日,公证员与乐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静在长沙市麓山公证处会议室(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奥克斯广场环球中心A座15楼)进行公证。张静在公证处会议室内使用公证处的电视机(品牌及型号:TCL)连接已安装并调试好的长城宽带无线网络和大麦盒子。打开电视,进入电视机主页面,页面左上角显示“GITV”标识,右滑进入“电视”页面,点击“HDMI1”,显示“HDMI1没有信号!”,点击大麦盒子遥控器上电源键,进入大麦盒子主页面,点击“大麦影视”,点击“电影”进入电影主题页面,下拉屏幕,根据电影列表,点击“何以笙箫默”,进入相应专题页面,点击播放《何以笙箫默》,可以正常播放。经比对,被控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内容一致。大麦公司称因“GITV”标识为银河公司的LOGO可以证明涉案平台由银河公司运营。乐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大麦公司、长城宽带公司和长城宽带长沙分公司亦未进一步举证予以证明。

三、关于大麦公司、长城宽带公司和长城宽带长沙分公司答辩的相关事实

大麦公司、北京家视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均为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麦公司、长城宽带公司和长城宽带长沙分公司一并提交上述公司工商信息查询截图予以佐证。

乐视公司将涉案作品的非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爱奇艺公司、银河公司),不含转授权。授权范围为被授权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爱奇艺公司、银河公司运营的网页平台(iqiyi.com、qiyi.com)及其软硬件客户端、银河互联网集成播控平台下的荔枝TV和荔枝专区。被授权人使用方式仅限于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并以PC端、PAD端及手机端等移动终端、互联网电视为接收终端和播放终端。授权使用方式包括直播播放、点播播放、下载播放等。未经授权人书面许可,被授权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许可、超级链接、深层链接、播放器嵌套、共同设立合作频道等,以使得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得以直接或间接的使用本协议授权作品(但被授权人可以与有资质的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牌照方合作在该牌照方自有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上使用授权作品)。非经授权人特别书面许可,不得与电信互联星空及其他网络平台、网通、铁通、移动、联通、广电等运营商网络平台进行任何形式的CP或SP形式的合作。授权节目在被授权人的上述所有授权平台播出时须明确体现被授权人的LOGO或被授权人的其他标识,以免引起版权方错误维权。

乐视公司认可上述协议真实性,但主张协议中约定平台是iqiyi.com、qiyi.com、软硬件客户端,没有包含本案平台。同时提出协议书约定不包含转授权。

大麦公司、长城宽带公司和长城宽带长沙分公司称,授权书的授权范围为被授权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爱奇艺公司、银河公司运营的网页平台(iqiyi.com、qiyi.com)及其软硬件客户端。本案大麦盒子为硬件客户端,属于授权范围内的运营客户端。合作方式为银河公司有互联网电视的牌照,爱奇艺公司的服务器存在涉案作品,由银河公司运营系统播控平台,链接到爱奇艺公司的服务器。

为证明涉案作品存储于爱奇艺公司的服务器内,大麦公司、长城宽带公司和长城宽带长沙分公司提交了两份协议。第一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爱奇艺公司(乙方)签订的《关于互联网视频技术服务业务合作》,该协议第四条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接口,乙方内容将使用乙方CDN服务器及播放器进行播放,且视频缓冲及播放界面UI、交互、广告投放、LOGO水印等等均由乙方确定。乙方在甲方设备上播放的内容均为利用乙方播放器和服务器提供,因乙方播放器和服务器上的内容本身引起的争议和/或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第三方对于影视内容的质疑、投诉、起诉、警告等)引起甲方被起诉,乙方负责配合甲方处理争议和/或纠纷,如有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会员服务等收益模式上线前,双方应协商好利益分成比例补充本协议,才能展开业务。第二份,北京家视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爱奇艺公司(乙方)签订的《视频运营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负责硬件终端及乙方TV端付费视频的销售。乙方负责提供视频内容所需要的技术接口、播放器、相关文档等。合作方式:甲方及其旗下品牌使用中央银河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智能终端。合作形式: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乙方需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相应技术服务接口和播放器SDK,由甲方负责集成和调用。甲方负责将乙方提供接口中获取的全量视频内容上线至甲方终端。

为证明涉案电视盒子设置有银河公司运营的播控平台,大麦公司、长城宽带公司和长城宽带长沙分公司提交了银河公司(甲方)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互联网电视业务战略合作协议》予以佐证。《互联网电视业务战略合作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利用自身资质和品牌依法运营互联网电视业务,负责部署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内容服务平台和CDN系统的相关软件与技术支撑。乙方负责提供符合互联网电视业务开展要求通信传输网络资源和IDC数据机房、机架,确保网络传输质量和宽带服务质量,乙方利用自有销售渠道向乙方现有及潜在的宽带用户推广互联网电视业务,并负责终端的安装指导和上门安装。

四、其他事实

乐视公司就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有乐视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的片尾截图,授权链文件,(2016)湘长麓证民字第4256号公证书,(2016)湘长麓证民字第4493号公证书,大麦公司、北京家视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查询截图,乐视公司将涉案作品的非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授权书》,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爱奇艺公司签订的《关于互联网视频技术服务业务合作》,北京家视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与爱奇艺公司签订的《视频运营战略合作协议》,银河公司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互联网电视业务战略合作协议》,当事人陈述及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根据涉案影片片尾署名及授权链文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乐视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其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用户在安装了长城宽带及大麦盒子后,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播放涉案作品,播放过程中可采取随机拖动播放进度条的方式选择播放涉案作品的部分片段;大麦盒子是由大麦公司提供给长城宽带长沙分公司和长城宽带公司,由长城宽带长沙分公司安装并收取费用;《入网协议》是用户和长城宽带公司签订,长城宽带长沙分公司在湖南省内,代表长城宽带公司处理相应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第四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长城宽带长沙分公司及其长城宽带公司以给用户安装长城宽带及大麦盒子的方式,向不特定用户提供了涉案作品,侵害了乐视公司对该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涉案大麦盒子是由大麦公司提供给长城宽带长沙分公司和长城宽带公司的,系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提供涉案作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故大麦公司应与长城宽带长沙分公司、长城宽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故乐视公司请求赔偿损失的诉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本院查明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乐视公司所受损失和大麦公司、长城宽带长沙分公司与长城宽带公司非法获利的数额,本院将综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情况、涉案影片的公映情况、乐视公司就涉案影片的播放情况等情节,酌情予以确定。乐视公司虽主张了律师费及公证费,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无法确认上述费用是否实际支出及支出的具体金额,故对于乐视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及公证费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大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传播涉案作品《何以笙箫默》;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大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 000元;三、驳回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补充查明以下事实:

据乐视公司提交的(2016)湘长麓证民字第4256号公证书记载的《长城宽带入网协议》及“长城宽带收款专用凭证”显示,长城宽带公司在提供宽带服务时捆绑销售大麦盒子,大麦盒子的设备所有权归长城宽带公司所有,长城宽带公司负责大麦盒子的安装调试、维修及更换服务。

据乐视公司提交的(2016)湘长麓证民字第4493号公证书记载及截屏显示,通过安装并连接宽带网络及大麦盒子,涉案作品可以正常播放。在视频搜索界面左上角显示有“GITV”标识,进入涉案作品详细信息及播放界面,左上角“GITV”标识消失。在大麦盒子初始运行界面,显示有“欢迎使用DomyUI”标识,在大麦盒子的运行过程中,显示有“大麦VIP”标识,在视频的播放搜索界面,左上角显示有“Damai”标识。整个播放过程未出现跳转或链接爱奇艺平台的情况。

另查,据百度百科显示,“GITV”为银河公司的英文简称。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诉辩各方的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大麦公司是否实施侵犯乐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第六条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据(2016)湘长麓证民字第4493号公证书及截屏显示,大麦盒子是内嵌有播放平台软件和内容平台软件的互联网电视终端设备,在大麦盒子初始运行界面,显示有“欢迎使用DomyUI”标识;在大麦盒子的运行过程中,显示有“大麦VIP”标识;在视频的播放搜索界面,左上角显示有“Damai”标识,且涉案作品的播放过程未出现跳转或链接爱奇艺平台的情况。结合以上事实,从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角度来看,大麦公司不仅是大麦盒子的硬件制造商,还是大麦盒子播控平台的运营者与内容平台的提供者,其以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播放服务的方式,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

针对大麦公司认为播放搜索界面左上角“GITV”标识可以证明涉案作品的播控平台实际为银河公司,提交的大麦公司关联公司与爱奇艺公司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以证明涉案作品的内容来源为爱奇艺公司的主张,本院认为,“GITV”标识作为银河公司的英文简称,呈现在涉案作品的播放搜索界面仅能反映涉案作品曾经在银河公司控制的平台播放过,单凭“GITV”标识无法推翻大麦公司实际运营大麦盒子的事实。而大麦公司所提交“协议”的签订方为大麦公司的其他关联公司,而非大麦公司,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大麦公司的关联公司与爱奇艺公司之间由协议所确定的合作模式不能直接推定为大麦公司与爱奇艺公司之间也存在同样的合作模式,因此,协议无法证明涉案作品的内容来源为爱奇艺公司。

综上,大麦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向不特定用户提供涉案作品,构成对乐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大麦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银河公司、爱奇艺公司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大麦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应当追加银河公司与爱奇艺公司为第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无误,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大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大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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