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李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环城乡王店村王店南头*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漯河市源汇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马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去柳江小区*幢*单元4楼东户,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翠华与被申请人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翠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马霞名下的3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李翠华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马霞名下的3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李翠华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