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王敏蔬菜摊,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乡路新农贸市场蔬菜大棚区14、15号。
被执行人:郑州百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2号(文化路金水路交口北100米中州影剧院东侧)。
法定代表人:徐继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06月30日立案执行的(2021)豫0106执恢17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XXXXX元。因被执行人郑州百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