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住所地:靖安县石马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刘江玲,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小松,该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季锦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靖安县人,住。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季锦秀银行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安县人民法院(2020)赣0925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季锦秀归还借款本金5486.94元、利息398.1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5.14元(计算至2021年3月23日止,此后利息等费用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及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行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靖安县人民法院(2021)赣0925执3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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