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辽宁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焕东,系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某某服务站(原〇五单位五五一部),地址: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
负责人:张某,系主任。
审理经过
辽宁天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某某服务站(原〇五单位五五一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做出(2021)辽0106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辽01执监6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级执行并移交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