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换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执行人:崔天径,男,1968年11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执行人:李瑞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执行人:宋超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换生与崔天径、宋超超、李瑞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21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221执13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晓光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张群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安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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