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换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执行人:崔天径,男,1968年11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执行人:李瑞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执行人:宋超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换生与崔天径、宋超超、李瑞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21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221执13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晓光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张群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安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