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程,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来宾市艾立体健身有限公司,所在地来宾市滨江北路256号裕达新天地1号楼第四层;现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权胡彬,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黄程与来宾市艾立体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20)桂1302民初3202号民事生效判决的内容,确定本案执行金额为3143.50元。经查,被执行人来宾市艾立体健身有限公司为个人独资公司,其现址不明且无交易账户;该公司负责人权胡彬下落不明,其名下银行账户等财产均已被另案查封、冻结;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桂1302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韦庆许 审判员 韦立标 审判员 江祖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蒙瑞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