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星铭(特别授权),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天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辛中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汤建国与被告陈天云、辛中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陈天云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被告陈天云支付借款利息10202.33元(该利息已从2019年6月20日计算至2021年1月6日,其中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6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之后至借款本金返还之日仍按年利率15.4%计算);3、被告陈天云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4、被告辛中海对前述借款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汤建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星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天云、辛中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6月20日,被告陈天云向原告汤建国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9年7月19日前归还,如逾期不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被告愿意承担本金、利息及追索借款和本息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一、二审代理费等一切费用)。被告辛中海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捺印,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被告陈天云未按约还本付息,被告辛中海亦未承担担保责任,遂成讼。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天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汤建国借款30000元及利息10202.33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陈天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汤建国律师代理费2500元。
三、被告辛中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天云、辛中海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