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潘和七,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系被继承人之子。

申请人:刘纠武暨潘某3、潘某1、潘某2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居民身份证5226231976××××××××,住贵州省施秉县,系被继承人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言,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系被继承人之弟。

申请人:潘某3,女,****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系被继承人之长女。

申请人:潘某1,女,****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系被继承人之二女。

申请人:潘某2,女,****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系被继承人之三女。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潘和七、刘纠武、潘某3、潘某1、潘某2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6日经施秉县马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一、刘纠武、潘某3、潘某1、潘某2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潘文跃(身份证号码5226231968××××××××)于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户名:潘文跃,账号:25×××33)。

二、以被继承人潘文跃名义在施秉县马号农村信用社(户名:潘文跃,账号:25×××33)存款归潘和七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潘和七、刘纠武、潘某3、潘某1、潘某2于2021年3月16日经施秉县马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