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月光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贾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振宇,四川元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强因与被上诉人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340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强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吴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9元,减半收取1274.5元,由上诉人吴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