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 被执行人张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东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波与被执行人张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内0602民初*号生效裁判文书载明:张跃偿还3.3万元。我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缴纳执行费400元,向申请人共计偿还22474.47元。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 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林 审 判 员 翟 宇 东 审 判 员 苏道格日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博 书 记 员 阿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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