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金双,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家尚,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律师。
被告:张丹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建国与被告张丹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国的委托代理人史家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丹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66619元及延期付款利息39988.56元,合计206607.56元(利息以16661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11月1日暂时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时止);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坐落于蚌埠市胜利路中铁都市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火锅店,房屋总面积为657.85平方米,租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租金为每月19735.5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因经营不善,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于是原被告达成了一份新的《协议书》,双方确定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截止到2019年10月31日欠原告租金166619元,被告承诺分期履行,于2019年11月支付原告3619元,从2020年2月开始每月支付5000元至全部欠款付清时止,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有权以欠费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延期付款的利息,同时原告为追索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均被告承担。《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并未按时支付拖欠的租赁费,根据协议规定,被告应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综上,原被告之间合同关系明确,被告应及时支付拖欠原告的租赁费,但是被告一直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一、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二、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被告租原告房屋经营火锅店的事实。
三、协议书。证明2019年10月31日解除了前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核算了租金,签订的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并确认以下事实:
2016年4月27日,原告作为甲方(出租方)与作为乙方(承租方)的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坐落于蚌埠市胜利路中铁都市,建面657.85平米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每月租金19735.5元,租金按半年交付。2019年10月31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载明:“鉴于:1、2016年4月27日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承租甲方所有的位于蚌埠市共计657.85平方米的房屋用于经营火锅店使用,租赁期限为五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2、截至2019年10月31日,乙方共计拖欠甲方房屋租赁费壹拾陆万陆仟陆佰壹拾玖元(小写:166619.00元)。(2018年8.9.10.11.12月。2019年7.8.9.10月)。
因乙方经营不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上述2016年4月2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解除日为2019年10月31日;二、就上述乙方拖欠甲方的房屋租赁费166619.00元,乙方承诺分期履行:于2019年11月份支付甲方3619元,余款163000元,分月支付,自2020年2月份起每月支付甲方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如乙方有任一期未能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以欠费租赁费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延期付款的利息;同时甲方为追索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三、本协议生效之日,乙方应将上述租赁房屋腾空并交还甲方,其中,动产由乙方撤走,不动产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任何补偿;逾期乙方未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的,视为乙方放弃房屋内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任意处置,并直接收回房屋;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以下无正文)。”《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原告于2021年1月8日持诉称理由,诉诸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租赁原告房屋后,通过核算,拖欠原告房租166619元,由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进行了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具实给付。《协议书》中虽然约定解除了租赁合同,但也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原告要求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理由正当。利息可分段计算,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2019年1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15%,四倍为16.6%。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丹丹支付原告刘建国租金166619元及利息,利息以166619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四倍即16.6%计息,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399元由被告张丹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