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苌云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财富广场A#楼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D7P78Y。
法定代表人:王龙飞,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苌云路诉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苌云路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651.92元或房产等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苌云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的泗县龙大尚品公馆18号楼商铺102、111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