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
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艳,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邹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邹民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翔、邹民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31日立案。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石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曹 青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