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春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执行人:隆进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被执行人:杨桂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春花申请执行隆进平、杨桂桃债务追偿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0205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隆进平、杨桂桃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春花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17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6月22日,刘春花与杨桂桃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隆进平、杨桂桃于2021年10月31日前向刘春花一次性偿清(2021)新0205执53号案件7,172元;

二、若隆进平、杨桂桃于2021年10月31日前自动履行完毕。则刘春花放弃利息的索要;若隆进平、杨桂桃未能在2021年10月31日前偿清欠款,则需支付案件自申请执行起至偿清日止的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春花与被执行人隆进平、杨桂桃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新0205执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蒲可可

审  判  员   田海峰

审  判  员   王 成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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