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陈俊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执行人:张伟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俊鉴与被执行人张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民初6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一、张伟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陈俊鉴支付剩余的货款455470元及违约金(以45547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张伟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陈俊鉴支付律师费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张伟国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通过线上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伟国在银行存款36.52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此外,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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