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陈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金燕东,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熊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熊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4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熊琳未自觉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熊琳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熊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另案冻结并扣划其银行存款,本案参与分配所得1474.46元。截止2021年7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1474.4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熊琳拒不申报且拒不履行,本院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因其下落不明,未实际拘留),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伟,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熊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0424执8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陆广宇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张佳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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