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轮台县心宁旅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经营者:何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被告:关裕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
被告:王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
审理经过
原告轮台县心宁旅馆与被告关裕攸、王红梅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轮台县心宁旅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轮台县心宁旅馆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