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付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新疆滕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王权,职务: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付明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3民特23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滕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8125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付明与被执行人新疆滕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国土信息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少,不足以执行本案。己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执行工作,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14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盛建华 审判员 米一漫 审判员 赵义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培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