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管爱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颜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审理经过
管爱萍与颜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44800元,经执行已执行33426元,本案执行费572元、案件受理费463元被执行人已交纳,对余款11374元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管爱萍与被执行人颜志刚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递交了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就还款期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长期履行的,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浙0106执4291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