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穆合塔尔·如孜,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新疆疏勒县人,司机,住新疆疏勒镇新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努尔·艾则木,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邓梁钟,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司机,住喀什市。
审理经过 原告穆合塔尔·如孜与被告邓梁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合塔尔·如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依努尔·艾则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梁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穆合塔尔·如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2、本案诉讼形成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收到被告所写借条一份,借款约定2019年3月底归还所借钱款。欠条期满后,被告已还60,000元,至今拒绝归还借款40,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 邓梁钟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7年将其所有的车辆卖给被告,被告支付部分车款,尚欠100,000元车款由被告在2019年1月2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在2019年3月底付清。此后,被告支付60,000元,余款40,000元一直未付。
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将其所有的车辆卖给被告,所欠车款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拖欠不付,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40,000元车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邓梁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穆合塔尔·如孜车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邓梁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