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8754120838,住周口市中州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姚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璞,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光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光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02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光涛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给付32172.51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13001.20元,本院已扣划13000.00元。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张光涛名下豫P×××××号车辆,该车辆已经过户,无法处置。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剩余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郭国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魏 建 审判员 张 辉 审判员 朱艳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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