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兵团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主要负责人:王庄,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成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兵团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成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19549.83元,因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兵团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7101执301号案件对被执行人王成羲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严伟 审判员    王峰 审判员    马静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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