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管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法定代理人:管某2,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管某1父亲。 委托代理人:顾军习,河南兴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执行人:王信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南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管某1与王某、王信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王信超银行存款2739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王信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管某1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923执52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晓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运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