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管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法定代理人:管某2,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管某1父亲。 委托代理人:顾军习,河南兴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执行人:王信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南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管某1与王某、王信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王信超银行存款2739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王信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管某1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923执52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晓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运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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