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高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执行人:王洲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高菊与被执行人王洲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924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高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30000元及利息。
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洲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提示和限期履行义务的通知,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船舶、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线下向寿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王洲春名下拥有坐落于福建省寿宁县的房产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王洲春名下房产价值远超执行标的,该情况申请人已知晓并同意暂不处置该房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924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