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江,系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马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江苏省东海县。 被申请人:郁小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 被申请人:李志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 被申请人:方光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利、郁小红、李志杰、方光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马利、郁小红、李志杰、方光霞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马利、郁小红、李志杰、方光霞所有的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金裕 人民陪审员 彭若涛 人民陪审员 罗应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彭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