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英,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江美芳清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东村南侧三旗百汇旺发综合交易市场内F-B-5-9号。
经营者:于清,男,****年**月**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贾芳,女,****年**月**日出生,北京江美芳清商贸中心实际经营者,住北京市昌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北京江美芳清商贸中心、贾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