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学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红旗乡峻丰村。
被执行人:鹤岗市峻源煤矿。地址:鹤岗市兴安区峻德。
法定代表人:聂安忠,职务: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成富,职务:该矿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学山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峻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应予以冻结。冻结被执行人鹤岗市峻源煤矿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鹤岗市峻源煤矿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53,27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