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金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火车站亮馨园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73826269N

法定代表人:常金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佳县佳芦镇云岩西路*号,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杨能,男,1987年1年3日出生,汉族,陕西横山县人,籍贯系陕西省横山县魏家楼乡宁洲关村,现居住地不详。身份证号码:612724198701030917。

被执行人:杨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横山县人,籍贯系陕西省横山县魏家楼乡宁洲关村,现居住地不详。身份证号码:61272419821016091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榆林金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能、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28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榆林金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72.55元,申请执行费1883.8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措施有: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能、杨明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信息反馈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登记,、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金融资金。被执行人杨明名下有两辆车:陕A230EG、陕K2503E;被执行人杨能名下有六辆车:陕K4293E、陕KSE100、陕K99776、陕K99787、陕K99799、陕K99785。本院已查封二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辆。因被查封车辆下落不明,申请人暂不申请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3、本院委托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在二被执行人户籍地横山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传统查控,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信息。4本院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明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咸宁东路付28号康城花园21幢10103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200106018-20-0-21-10103-0);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能名下位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河西路南段3169号16幢10802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200106018-20-0-16-10802-0);5、本院到委托横山区人民法院到二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横山区魏家楼乡宁洲关村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6、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6月11日将被执行人杨能、杨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能、杨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榆林金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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