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群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住址青海省格尔木市,现住址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刘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石化基地幼儿园退休职工,身份证住址青海省格尔木市,现住址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原告杨群花与被告刘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杨群花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当庭支付剩余借款5000元,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自愿撤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群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群花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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