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孝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秦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刘孝庆与被告秦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孝庆提供错误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导致本院开庭传票多次给原告送达不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孝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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