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天玺泰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黄玉珍,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PATRICKSHUANGKUNG,首席执行官。原审被告佛山市光通亮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国明,总经理。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澳雷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国明,总经理。上诉人佛山市天玺泰普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S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且上诉人住所地在外地,本案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经销协议》上约定发生争议时由被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法院进行裁决,原审法院根据立案时上海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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