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林远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卢炜与被告林远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深,被告林远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合同;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所欠租金25800元及欠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6055.65元(未含滞纳金),共计31855.65元给原告;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还清租金本金之日止以每月租金1500元(从2021年元月1日起每月租金为16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3%分月按欠租金月数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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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利息为2661.58元;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交清所欠租金(含利息)、市场管理费、水电费(含滞纳金)后一个月内将房屋内设备搬离;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1日签订合同,原告将位于玉林市玉州区房屋(桂C×××××)玉林市不动产权第0027394号)二层约69平方米租赁给被告使用5年,每月租金150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其他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一切税费由被告承担。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被告租赁到原告的房屋后,到2019年9月30日止都按时向原告支付租金,但从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被告都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收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但被告均以多方理由推托拒交。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己连续17个月不向原告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水电费。
被告辩称 被告林远区辩称,原告诉称2019年10月-2021年2月28日这个日期是有错误的,这个时间段已经原告锁换了,证明这个铺面不属于被告承租了,2019年10月前被告都有交租金给原告,之后的租金没交给原告,利息没有备注有,被告不认可,水电费不真实,不愿意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玉林市玉州区房屋[证号:桂C×××××)玉林市不动产权第0027394号]二层约69平方米租赁给被告,租期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止,共5年,每月租金1500元,二年后每年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增加10%,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其他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一切税费由被告承担。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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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原告把房屋交给被告使用,被告依约交纳了前三季度的租金,即租金缴交至2019年9月30日。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被告都未向原告支付租金。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5日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合计6055.65元,被告也没有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被告近两季度没有交纳租金给原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搬离租赁房屋内的物品,符合法律约定,予以支持。被告除缴交这段时间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外,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按月利率1.283%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参照相关规定按逾期交租金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解除原告卢炜与被告林远区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林远区支付房屋租金25800元给原告卢炜;
三、被告林远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卢炜(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1、以4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按欠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以9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按欠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以13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按欠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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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4、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按欠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以22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按欠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6、以258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还清债务之日止按欠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林远区支付物业管理、水电费6055.65元给原告卢炜;
五、被告林远区将其放在租赁房屋内的设备等物品搬离。
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计332元,由被告林远区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
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
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邝鑫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