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贤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执行人黄守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严艳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 被执行人张石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贤云、黄守康与被执行人严艳英、张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21)湘1322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立案。 2021年7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严艳英、张石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其他均无合适的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8月10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8月27日,本院将在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参与分配的案款21995元发给申请执行人黄守康,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严艳英、张石山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当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1720元,已执行到位21995元,剩余款项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邹人献 审 判 员 袁仕斌 审 判 员 曾均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孙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