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
法定代表人:刘凤华,女,职务经理。
被告:姜秋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秋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通河县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