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签发: 拟稿: 2021年月日 案号:(2021)鲁1502执1419号 事由:拟民事执行裁定书拟稿 主送:当事人 裁定主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1419号 申请执行人:张翠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371522198811289220。 被执行人:王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山东华建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住址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32号。 负责人:谢克豹。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翠翠与王立、山东华建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02民初92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邮寄及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立、山东华建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王立、山东华建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应承担案款40400元,已执行0元,尚欠赔案款40400元。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晓晨 审判员史春贵 审判员毛英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范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