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杨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付红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洛阳市涧西区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付红伟罚金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辩称
杨斐提出异议称,请求依法停止洛阳市××区勤政××房房产的执行。事实和理由:贵院执行过程中查封的房产系异议人和付红伟夫妻共同财产。异议人与付红伟于1993年5月7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共同购买该房产,共同偿还按揭贷款,故该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异议人现已筹措资金5万元,请求贵院考虑异议人实际情况,宽限数月,一定将罚款交齐。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作出的(2020)豫0327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付红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因付红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7日查封了付红伟名下位洛阳市××区勤政××房房产,查封期限叁年。现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支持其异议请求。
另查明,异议人杨斐与付红伟于1993年5月7日登记结婚。2005年,付红伟购买位洛阳市××区勤政××小区××房房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房产购买于2005年,系杨斐与付红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该房产应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故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执行被执行人与其他人的共有财产。本院对涉案房产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但对涉案房产评估、拍卖后的价款,应保留异议人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一半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杨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