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审理经过
关于谢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512刑初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5刑终23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综合审判部门于2021年5月12日移送立案执行,追缴罚金4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谢某某在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康信用社85×××39账户的存款2016.89元、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丰分社85×××03账户的存款66.75元、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康信用社85×××88账户的存款0.96元、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丰分社85×××88账户的存款38.26元、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丰分社85×××80账户的存款11743.68元、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丰分社85×××22账户的存款1.11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铁山港支行62×××14账户的存款452.45元;划拨被执行人谢某某的财付通账号里的资金279.88元。划拨总金额14599.98元,已上缴国库。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谢某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数据。
现被执行人谢某某尚有罚金25400.02元未缴纳,本院已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相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谢某某有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