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杰,郑州市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郭春生与被告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春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春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郭春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大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依婷